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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以来,其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关注,如该条是否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实务中如何应用等。该规定如何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合理运用,对于整个建筑市场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预防风险、创造效益的能力,更好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预计于2010年3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学术研讨会暨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所成立大会.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学院系和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界和企业界的代表将参会并发表演讲。建筑房地产行业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财经法治类门户网站将出席论坛并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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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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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ssion Topics

论文应当紧密围绕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运用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层面上对进一步完善情事变更制度的具体适用等重大热点难点和争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探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议题:(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性质探讨;(2)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3)情势变更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和适用;(4)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探讨;(5)情势变更制度的效力和法律后果;(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时的材料、人工变化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7)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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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 01

    2010

    Conference Date

  • Feb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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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 0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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